用鍋鏟打傷人,當然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。

<參考法條>刑法第277條: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至於年齡的問題,刑法第18條的規定,只是未滿十四歲"不罰","不罰"並不表示無罪,千萬不要有把不罰當無罪的錯誤概念。

至於你的案例,屬"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",如果被告,法官"得"減輕其刑。"得"表示法官並不一定非這麼做不可。所以是有刑責的。如果因此被法官判刑兩個月以上,就會留下前科紀錄。

建議你最好與你姐姐和解;這種傷害罪是告乃論,是可以和解、撤銷告訴的。

<參考法條>刑法第18條: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滿八十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

她跟你借一萬元不還,屬於民事上的債權問題,當然可以告她。但古話說"官字兩個口",告來告去都不是好事;何況"家和萬事興",至親姐弟說什麼告來告去?以上的回答只是法律知識探討,快過年了,以和為貴!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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